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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陳荞 2011年08月24日02:08

    本報訊 (記者 陳荞) 昨天,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jiàn)稿)》,拟規定慈善組織及政府部門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内,向社會披露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詳細信息。民政部相(xiàng)關負責人稱,該指引是(shì)公益慈善領域第一個信息披露行業規則,今後還有望在《慈善法》中體現(xiàn)。

  披露内容 捐贈數額及用途等

  指引明确,信息披露主體是(shì)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衆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參照實行。

  指引提出,信息披露内容包括5個方面: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募捐活動信息、接收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以及機構财務信息。其中,募捐活動信息需要公布募集款物數額及活動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捐活動的合作夥伴、募捐活動的方式(義演、義賣或是(shì)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開支情況等;接收捐贈信息包括接受捐贈款物時間、捐贈來源、接受捐贈款物性質(定向捐贈或非定向捐贈)、接受捐贈款物内容(捐贈類型、捐贈數額)等。

  指引特别提出,捐贈款物使用信息除了要公布受益對象外,還要公布受益地區,并應注明省、市、縣及其具體受益地區,以及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時間和數額、捐贈活動和項目成本、捐助效果(圖片、數字、文字說明)等。

  披露時間 30天公布款物用途

  指引提出,信息披露主體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類披露,其中,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内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24小時内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

  指引提出,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采取動态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内向社會披露,并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後續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使捐贈人和社會公衆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信息。

  同時,公益慈善組織的年度财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次年4個月内對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披露。

  民政部表示,公衆可于8月31日之前提出意見(jiàn)、建議(yì),信箱wp@mca.gov.cn,聯系電話(huà)(010)5812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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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要求更“細緻”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處長鄭遠長介紹,目前,針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規定,隻在《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有所體現(xiàn),且隻是(shì)提出“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拟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等”,此次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見(jiàn)稿),針對性更強,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時間、方式等方面規定更加細緻、具體、規範。

  “這是(shì)我國公益慈善領域第一個信息披露行業規則。”鄭遠長說,民政部從去(qù)年開始就在研究起草該指引,指引主要是(shì)引導性的,并非強制,但(dàn)如果執行得好、社會反響不錯,将會在《慈善法》中有所體現(xiàn),最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據了解,《慈善法》草案目前已由民政部完成并上報國務院。

  本報記者 陳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