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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華時報 2011年08月30日02:54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規定,黑客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賬号、口令、密碼等信息10組以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獲取上述信息50組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爲何出台司法解釋?

  網上八成電腦被黑客控制


  兩高相(xiàng)關負責人稱,近5年來,我國互聯網上傳播的病毒數量平均每年增長80%以上,互聯網上平均每10台計算機中就有8台受到黑客控制,公安機關受理的黑客攻擊破壞活動相(xiàng)關案件平均每年增長110%。

  爲适應司法實踐需要,兩高制定了該司法解釋,明确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問題。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罪名,但(dàn)相(xiàng)關入罪量刑标準未明确。

  黑客犯罪如何量刑?

  非法控制20台電腦最高判3年

  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賬号、口令、密碼、數字證書(shū)等信息10組以上;獲取其他如賬号、口令等身份認證信息500組以上;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20台以上;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即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如達到上述标準的5倍以上,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病毒犯罪如何量刑?

  提供病毒10人次最高判5年

  司法解釋還明确了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同情形的定罪标準。如通過網絡、文件等傳播計算機病毒,造成20台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病毒程序;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10人次以上;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如數量或數額達到上述标準的5倍以上,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如破壞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緻使生産、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認定爲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特别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達到定罪量刑标準的,應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的刑事責任。

  本報記者王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