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31 點擊量:1369
來源:東南新聞網 2011年08月31日05:15
“無法通知(zhī)”“通知(zhī)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爲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緻偵查機關可以随心所欲決定是(shì)否通知(zhī)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
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說明,8月30日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jiàn),曆時一月。
全國人大網稱,社會各界人士可将意見(jiàn)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可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意見(jiàn)征集截止日期爲9月30日。
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因存在重實體而輕程序、非法證據難以排除,偵查部門權力強大、法院獨立性不夠,律師權利難以落實等諸多弊端,緻使冤假錯案層出不窮,其本身的缺陷彰顯無遺。
由于刑訴法修改涉及公檢法等權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難以達成共識,此次刑訴法修訂2004年動議(yì),中間各方利益難以擺平,一度停頓,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yì)後,刑訴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草案說明顯示,共99條,拟将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訂有不小進步,但(dàn)公檢法及律師界、學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進行中。部分條款甚至出現(xiàn)了明顯的倒退,引發廣泛擔憂。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zhī)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zhī)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zhī)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同樣的情況,還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zhī)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zhī)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zhī)被拘留人的家屬。
同樣的情況,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條。該條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無法通知(zhī)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zhī)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zhī)被逮捕人的家屬。”
這意味着,“無法通知(zhī)”,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zhī)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也可以成爲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内通知(zhī)家屬的理由。
這些規定引起人們的廣泛擔心和質疑。
首先,“無法通知(zhī)”“通知(zhī)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爲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緻偵查機關可以随心所欲決定是(shì)否通知(zhī)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
其次,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通知(zhī)家屬,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原則。